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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一起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对一起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进行了提级审理。这一案件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及11名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同伙,以及6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蒋某某等人。此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检察院和法院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示范案例。

案件背景

根据法院提供的信息,罗某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四川省平武县平通河流域的民族级裂腹鱼水产种质保护区内,采用电击等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了多种四川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珍贵的四川石爬鮡等。这一行为不仅对水生生态体系造成了严重影响,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条款,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类型。

案件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展现了个别团伙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也引发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深思。罗某某等人将捕捞的野生鱼类贩卖给蒋某某等6名被告人,获取了大额的非法收益。

提级审理的意义

该案为四川省首个提级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符合“在重点江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地采取投毒、电击等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提级管辖职业规定,显示了民族对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重视。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对此案件的审理,意味着相关司法机构正在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庭审理经过

在审理经过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提出了全案证据的质证需求,确保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辩论。这一经过不仅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也为整个案件的公正裁决奠定了基础。

展望未来

案件的审理和即将到来的判决,将对推动四川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保护职业产生重要影响。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表示,将继续完善集中管辖机制,积极落实专门化审判,提升专业审判水平,通过典型案例与法治宣传,引导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觉悟,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得以有效落实。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司法机构不仅是在追求法律的公正,也是通过具体案例加强对社会的环境教育,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目标,进一步提高长江黄河上游一体化司法保护能力,为生态文明建设助力。

怎样?怎样样大家都了解了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条款,需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案件的推进与审理,希望能够引发更多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与行动,共同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